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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178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旭昭,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奇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应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