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会文与杨志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文,杨志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民初1464号原告:周会文,男,194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杨志明,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原告周会文诉被告杨志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立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会文与被告杨志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会文诉称:我为被告杨志明在鹏盛机械安装公司务工多年,经结算被告累计结欠原告工资款6998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699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周会文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杨志明出具的结算条二张,证明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6998元的事实。被告杨志明辩称;结欠原告工资款6998元是事实,因我工程亏本,实在没有能力偿还,我希望原告能给我两年时间来分批偿还。根据原告的诉称及被告的辩称,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经本院综合分析认证,本院查明并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周会文在被告杨志明承包的工地上务工多年,2014年度,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348元,2015年3月至5月,被告又欠原告工资款6650元,合计6998元,被告分别出具了结算凭条两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工资款,被告多次不兑现承诺支付原告工资。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699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周会文提供自已的劳务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务工,被告杨志明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杨志明结欠原告劳动报酬款6998元,有被告出具的结算条为凭,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拖欠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动报酬款699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志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会文劳动报酬款699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立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