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8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厦门森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厦门龙腾天下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森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厦门龙腾天下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8272号原告:厦门森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1号新景中心A栋3199室之一。法定代表人:李美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仪玲,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被告:厦门龙腾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186号之十二51号商场。法定代表人:许少鹏。原告厦门森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视公司)与被告厦门龙腾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天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仪玲、周丁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腾天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森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414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实际还款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114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实际还款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就LED大屏幕租赁一事存有业务往来,原告每次均按被告要求完成LED屏幕的出租义务,被告也支付了大部分租赁款,但截至2016年2月29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租赁款4145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6年5月12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被告置之不理。被告龙腾天下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龙腾天下公司于2015年向原告森视公司租赁LED大屏幕。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16年2月29日尚欠原告租赁款41450元。2016年5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在接函后七日内支付租赁款41450元。2016年5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述称被告于原告起诉后支付了租赁款30000元。被告龙腾天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对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催款函、EMS邮单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被告出租LED大屏幕,被告经双方对账后至今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租金114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举示的《对账单》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其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是否收到《催款函》及其具体时间,故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龙腾天下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森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租金1145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厦门森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43元,由被告厦门龙腾天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