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蒲立君与高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立君,高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1076号原告蒲立君。被告高丽玲。原告蒲立君诉被告高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立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丽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立君诉称,高丽玲结欠其借款4万元,现要求高丽玲立即归还上述借款。被告高丽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高丽玲以家中急用为由向蒲立君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嗣后,高丽玲分文未还。蒲立君遂于2016年3月9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借条、银行卡转帐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蒲立君与高丽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高丽玲结欠蒲立君借款4万元,有借条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蒲立君有权随时催告高丽玲归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高丽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蒲立君借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高丽玲负担。该款已由蒲立君预交,高丽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诉讼费给付蒲立君。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安震旦审 判 员 张 微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