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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俊与孙冬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孙冬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04号原告李俊,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孙冬雪,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孙冬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黄 健代理审判员  姬天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立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