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俊与孙冬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孙冬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04号原告李俊,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孙冬雪,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孙冬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黄 健代理审判员 姬天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立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