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1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奥亿奥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林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奥亿奥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林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1254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奥亿奥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七滘工业区十路三十八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7789343-X。法定代表人裴泽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发生,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注册号:510400000012736。法定代表人田野。委托代理人孟军,男,汉族,1963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林少东,男,汉族,1994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奥亿奥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林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林少东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芷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