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民申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海南省扶贫工业开发区总公司与海口双嘉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扶源实业有限公司经贸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海南省扶贫工业开发区总公司,海口双嘉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扶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民申8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扶贫工业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联路新村124号。法定代表人:郑伟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丽,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口双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龙路万利隆花园F栋1单元1101房。法定代表人:吴悦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洁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青梅,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扶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路省扶贫工业区内职工楼208室。法定代表人徐日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电,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海南省扶贫工业开发区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口双嘉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扶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钱志勇审 判 员 邢 君审 判 员 詹润红kweihkqmyefgbetjzd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钟小敏书 记 员 刘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