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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2016)湘0181民初2958号于秋高与雷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秋高,雷灿,唐金蓝,雷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2958号原告于秋高,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雷灿,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唐金蓝(系雷灿妻子),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雷志刚(系雷灿父亲),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于秋高与被告雷灿、唐金蓝、雷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于秋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灿、唐金蓝、雷志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秋高诉称,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8400元,要求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雷灿、唐金蓝、雷志刚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0日,被告雷灿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0年5月10日,被告雷灿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1年2月,被告雷灿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2年7月4日,因被告雷灿不能偿还全部借款,被告雷灿出具欠条并由被告雷灿的父亲雷志刚担保的90000元借条,其表述为:“借条今借到于总现金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今年年底还贰万元整(¥20000)明年年底还(¥40000)后年年底还(¥30000)雷灿2012.7.4担保人雷志刚1868478****”。此后,被告雷灿仅归还借款11000元。原告多次催收剩余借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雷灿、唐金蓝系夫妻关系,被告雷志刚系雷灿之父。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常口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雷灿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雷灿在原告催告后,书面承诺分批于2014年年底还清全部欠款,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应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雷灿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雷灿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被告雷志刚在被告雷灿杰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担保,未约定担保责任的形式,应当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被告雷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雷志刚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唐金蓝是被告雷灿之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雷灿所欠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唐金蓝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雷灿、唐金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还于秋高借款本金79000元及其利息(本金900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金4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金3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雷志刚对上述雷灿、唐金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9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013元,由雷灿、唐金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