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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史养学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养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3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养学,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威县侯贯镇马桥村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5月29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阳泉北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2016)第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养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祖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养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1日21时许,在威县候贯镇马桥村史某2家中,被告人史养学因家庭琐事与其兄史某2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史养学持木质小椅子将史某2胸部砸伤,并拳打脚踢胸部。经法医鉴定,史某2的损伤系轻伤二级。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史养学一次性赔偿史某21.8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养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史养学的供述,被害人史某2的陈述、证人史某1、徐某的证言,威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作案工具照片,石家庄铁路公安处阳泉北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被告人史养学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养学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史养学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史养学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养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祖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东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