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多开与胡建文、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焦岗湖镇周台社区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开,胡建文,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焦岗湖镇周台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803号原告:王多开,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文,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焦岗湖镇周台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毛集实验区焦岗湖镇周台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方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中敏,该村委会法律顾问。原告王多开与被告胡建文、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焦岗湖镇周台社区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姬福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