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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孝印与李喜玲、王秀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印,李喜玲,王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印,男,汉族,生于1941年6月。被执行人:李喜玲,男,汉族,生于1948年6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王秀玲,女,汉族,生于1950年3月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孝印与李喜玲、王秀玲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孝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