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民初8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开发区三江纸箱厂与浙江航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开发区三江纸箱厂,浙江航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868号原告金华市开发区三江纸箱厂,住所地金华市工业园区积道街658号。法定代表人江志良,厂长。委托代理人邵建伟,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航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灵洞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胡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开发区三江纸箱厂诉被告浙江航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开发区三江纸箱厂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航龙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开发区三江纸箱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开发区三江纸箱厂撤回对被告浙江航龙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开发区三江纸箱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庆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褚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