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1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27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潍坊生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广,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济勇,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生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鲁0702民初127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山东省潍坊生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潍坊生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准许,其并申请解除对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