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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成国义与卫玉波、陕县温塘马可波罗瓷砖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国义,卫玉波,陕县温塘马可波罗瓷砖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国义,男,生于1951年11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温塘村。身份证号码4112221951********。委托代理人成斌,农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玉波,男,生于1977年10月7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温塘马可波罗瓷砖商行。经营者成娜。上诉人成国义因与被上诉人卫玉波、陕县温塘马可波罗瓷砖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国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斌,被上诉人卫玉波、陕县温塘马可波罗瓷砖商行的经营者成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成国义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