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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勤与高玲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勤,高玲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1312号原告杨勤。委托代理人吕万红,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玲元。原告杨勤与被告高玲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勤及委托代理人吕万红、被告高玲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庭审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被被告招聘到肃北县双鹰山重金石矿,从事矿井下爆破工作,后被告与肃北县重晶石矿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一份,原告在务工人员花名册中,同年7月1日,原告在矿井下工作时被悬石砸伤。本院认为,本案应为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应当向肃北县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文人民陪审员  付红梅人民陪审员  邹锡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