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红云与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云,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02-5号申请执行人王红云,女,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红云申请执行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王红云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尚未履行完毕,王红云表示不再要求法院对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王红云申请执行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