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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曾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宋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0000元。本院已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有一套位于南通开发区小海星富花苑6幢101室的房屋。2016年7月6日,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某的生活费,冻结当日帐户余额为58.56元。被执行人宋某已逾七旬,无其它经济来源,申请执行人同意冻结被执行人的生活费来偿还本案债务。除此之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双方共有一套房屋及被执行人享有的生活费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年岁较大,如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势必激化矛盾,故暂不宜处置该房产。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生活费,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用被执行人的生活费来偿还债务,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