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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昌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昌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27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晓菲、朱俊刚,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昌脉,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昌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378.70元,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将被执行人何昌脉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09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