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俊生与冠县弘晟食品有限公司、戴明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生,冠县弘晟食品有限公司,戴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085号申请人李俊生,男,农民。被执行人冠县弘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丁贤梅,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戴明凯,男,农民。李俊生申请执行冠县弘晟食品有限公司、戴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商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