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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俊生与冠县弘晟食品有限公司、戴明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生,冠县弘晟食品有限公司,戴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085号申请人李俊生,男,农民。被执行人冠县弘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丁贤梅,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戴明凯,男,农民。李俊生申请执行冠县弘晟食品有限公司、戴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商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