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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5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农民。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冠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李月川,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海生、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李月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6日,在山东省临清市南环东头的桥附近,被告人梁某和其父粱秀显(另案处理)明某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众泰云1**纯电动汽车。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42500元。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梁某在家中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为贪图便宜,在明某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低价购买手续不全的电动汽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将赃物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