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淑玲与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公司)、郭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玲,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杨淑玲,女。被执行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憨喜,男。杨淑玲与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公司)、郭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07)铜中法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航宇公司、郭憨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杨淑玲于2008年1月8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憨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杨淑玲支付案件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33530元(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由于被执行人郭憨喜、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53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淑玲案件款13353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剩余案件款5000元由本院退还至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07)铜中法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