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执民字第29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徐慧珍与陈法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慧珍,陈法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906-3号申请执行人:徐慧珍。被执行人:陈法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以(2015)台黄执民字第2906-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陈法国的原配偶江金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陈法国在2016年8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慧珍价款人民币225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265元、执行费人民币3309元。但上述车辆被扣押后,被执行人陈法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法国的原配偶江金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尤高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