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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黄龙与山西新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山西新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黄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山西新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丰超。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黄龙与被执行人山西新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中,双方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