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回学银与蚌埠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学银,蚌埠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556号原告:回学银,男,194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6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9860543。委托代理人:许晓冬,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庆杰(系王某父亲),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谷朝英(系原告王某母亲),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刘京枢,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回学银与被告蚌埠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王庆杰、谷朝英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