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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志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91刑初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红,男,1959年6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现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阳新县)。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辩护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开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春海、侯成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武银环,被告人黄志红及其辩护人高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与被告人黄志红就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出具谅解书对黄志红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办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志红与被害人黄某在张家口市盛华大街国土资源局南侧出租房西侧马路边因琐事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黄志红持水果刀将被害人黄某左腹捅伤,致被害人黄某小肠破裂,并行小肠破裂修补术。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黄某陈述,被告人黄志红供述与辩解,指认、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志红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志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黄志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志红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黄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黄志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对黄志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志红与被害人黄某在张家口市盛华大街国土资源局南侧出租房西侧马路边因琐事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黄志红持水果刀将被害人黄某左腹部捅伤,致被害人黄某小肠破裂,并行小肠破裂修补术。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志红与被害人黄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黄某谅解了被告人黄志红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审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9日10时30分左右,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前屯村西侧路边,被告人黄志红把其从旅馆内叫了出来,说要和其谈谈,黄志红喝酒了,其不想理他,结果黄志红就骂其,其就和黄志红理论,黄志红用左手抓住其的衣领,其就往开掰黄志红的手,这时其感觉左腹部一疼,低头一看发现自己的左腹部已经开始出血了。这时黄志红被其的老乡小王给拉住了,之后其妻就把其送到二五一医院。2、被告人黄志红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19日22时30分许,其酒后在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后面前屯村西侧路边因嫌黄某打麻将,遂和黄某发生争吵推搡,后其用水果刀将黄某腹部捅伤,在冲突过程中其手指也被划伤流血。后该水果刀在251医院被警察查获。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黄志红、被害人黄某的老乡。2015年11月19日22时30分许,其在前屯村租住的平房内听到平房西侧马路边有人吵架,后发现是黄志红和黄某在争吵并互相推搡对方,其和黄某的媳妇就赶紧将双方拉开,其看到黄志红手里拿着一把黑色塑料刀柄、大约10公分长的刀子,黄某蹲在路边用手捂着肚子,手指缝有血流了出来,后其看到黄志红的手指也受了伤。然后其和黄志红打车到了二五一医院,在急诊大厅内民警在黄志红上衣兜内提取了一把刀子。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系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后面前屯村一家公寓老板。案发时被告人黄志红租住其公寓的1楼6号房间,黄志红捅伤他人后又居住了六天就退房离开了公寓。5、证人明某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黄某的妻子。2015年11月19日22时30分许,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前屯村西侧马路边,黄志红酒后谩骂其丈夫黄某,随后二人发生推搡,黄志红用一把黑色塑料刀柄、大约10公分长的水果刀将黄某腹部捅伤,随后其送黄某去了二五一医院。在医院内警察从黄志红身上将水果刀提取。6、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以及水果刀一把(黑色塑料刀柄,单刃)证实,2015年11月20日侦查员在二五一医院内从黄志红上衣兜内提取水果刀一把。该水果刀经扣押并随案移送。该水果刀为案发时黄志红捅伤黄某的作案工具。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20日9时50分至10时15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黄志红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黄志红能指认出其用刀捅伤黄某的犯罪地点。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2月4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害人黄某能辨认出被告人黄志红就是将其捅伤的人;2015年11月22日证人明某辨认出被告人黄志红就是将黄某捅伤的人。2015年11月20日证人王某辨认出黄志红就是捅伤被害人黄某的人。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侦查员对案发现场及被告人黄志红租住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并拍照固定。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左腹部刺创致小肠破裂,并行小肠破裂修补术,黄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1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9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志红用水果刀将被害人黄某腹部捅伤,后黄某被送往二五一医院进行救治,当晚在二五一医院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将在医院的黄志红带回公安机关。12、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黄志红与被害人黄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黄某,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20日0时06分,被害人黄某报警称,2015年11月19日22时30分许,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前屯村平房西侧马路边,黄某被黄志红用刀捅伤腹部,现在二五一医院进行救治。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14、被告人黄志红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志红出生于1959年6月5日,案发时已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红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黄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志红持械伤害被害人黄某,酌情对黄志红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志红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赔偿了被害人黄某得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黄志红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另提出的被告人黄志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黄志红在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并非主动到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志红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志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振洲审 判 员  王慧慧人民陪审员  魏秀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