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郑秀兰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秀兰,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5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秀兰,女,汉族,1946年9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郑秀兰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房开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秀兰申请再审称,在一、二审庭审中,油田房开公司均承认本案涉案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法院也已经确认涉案房屋质量有问题,却认定不能确定存在的质量问题足以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错误。原审中郑秀兰已经陈述该房无法居住一直空闲的事实,对此郑秀兰曾口头提出鉴定问题。该房因质量问题不能居住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理应得到适当赔偿,至少赔偿不能居住期间的租金。一、二审都是一个法官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一、二审判决对郑秀兰提出的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判令油田房开公司承担相应维修责任,未修复完毕部分属于执行问题,郑秀兰可申请一审法院执行庭对此督促油田房开公司履行维修责任。涉案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状态需要专业部门鉴定,郑秀兰在原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因此原审认定在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维修完毕之前,不能确定现存的质量问题足以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郑秀兰请求赔偿不能居住涉案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并无不当。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冬晶一人独任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规定。二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且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调查,郑秀兰及油田房开公司均表示无异议。故郑秀兰所称一、二审都是一个法官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郑秀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秀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鑫代理审判员 王洪刚代理审判员 于 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