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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艳与郭敏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葫芦岛市人,住长治市。被执行人:郭敏,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住长治市城区。本院在执行刘艳与郭敏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郭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敏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艳借款150万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年利率计算,其中10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5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计算(另计)。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8300元、执行费17400元,以上共计1535700元。但被执行人郭敏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敏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共计153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