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字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王志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兰,王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字21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兰,女。委托代理人:李桂玲,女。被执行人:王志永,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兰与被执行人王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997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袁海波执行员 张宝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