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2民催2号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90005327649918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时间为2016年2月1日,到期日2016年8月1日,出票人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收款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票面付款行兴业银行邢台分行。持票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志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