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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刘绍燕与卢令良、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绍燕,卢令良,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周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1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绍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全,山东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令良,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北开发区西邻电厂路*号。法定代表人:蒲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芹,系卢令良之妻。再审申请人刘绍燕因与被申请人卢令良、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绍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