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高清华与陈延钦、河南省佳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延钦,高清华,河南省佳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延钦,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磊,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佳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明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军。上诉人陈延钦因与被上诉人高清华、河南省佳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延钦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陈延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延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陈延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国会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张姗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