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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0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滕利与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金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利,重庆金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873号原告滕利,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伟(滕利之夫),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金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金科廊桥水乡,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曾家镇曾凤路2-1、2-2、2-5-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9042-6。法定代表人蒋思海,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利与被告重庆金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利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滕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