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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岳阳天润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天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辖6号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步行街建工集团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岳阳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步行街建工集团大楼八楼。法定代表人:黄细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与被告岳阳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建工集团诉称,2002年2月26日,原湖南省工程公司与天润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天润公司承租建工集团原湖南省岳阳工程公司湘北大楼四层(地下室及以上三层)及加层部分第一层和扩建后的裙楼。租赁期限为20年,即自200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租金为每年128万元,租金按季支付,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以前,天润公司无偿出资扩建湘北大楼。扩建后湘北大楼的产权全部属建工集团,扩建面积约为8000平方米。加建的前期所有规划、报建所需的费用由原湖南省岳阳工程公司负责,租赁期限满,天润公司在湘北大楼投入的所有不动产归原湖南省岳阳工程公司所有。本合同不得因改制、破产、合并等原因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扩建工程延期及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天润公司投资了7753596.97元完成了湘北大楼的扩建,建工集团如期向天润公司交付了承租的房屋。2010年11月,原湖南省岳阳工程公司因改制被湖南湘天投资控股集团整体收购,变更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2月2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公布《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天润公司承租的湘北大楼在被征收范围。因天润公司要求过高未与建工集团达成协议。天润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本院在2016年4月11日开庭审理。后为积极配合政府征收工作,建工集团代天润公司支付了承租人的补偿款10822636元,天润公司从2015年4月起未支付湘北大楼四层(地下室及以上三层)128万元;从2010年起未支付湘北大楼第八层每年的租金6万元,小计36万元。为此,请求:1、天润公司支付湘北大楼负一楼至三楼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的租金128万元,八楼2010年至2016年租金36万元;2、天润公司支付建工集团代其支付给租赁户征收补偿款10822636元;两项合计12462636元。本院认为,2015年12月22日,本院受理天润公司诉建工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岳阳楼区法院受理的建工集团诉天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天润公司诉建工集团租赁合同纠纷案系同一法律关系,构成反诉与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任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