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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杜秘、陈江、杨树奎与XX保证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秘,陈江,杨树奎,XX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财保103号申请人杜秘,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陈江,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杨树奎,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XX,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宽城县。申请人杜秘、陈江、杨树奎与被申请人XX保证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XX所有的承德富强工贸有限公司股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杜秘、陈江、杨树奎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秘、陈江、杨树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在承德富强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查封期限二年,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