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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云松、霍芳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云松,霍芳慧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946号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0号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71803206C。法定代表人危拥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云青,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云松,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霍芳慧,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齐云松、霍芳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69元(原告已垫付,应退回3784.5元),由原告江西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卫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韩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