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吴琦与刘洋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琦,刘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637号原告:吴琦,女被告:刘洋,男原告吴琦与被告刘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吴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琦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计1488元,由吴琦负担。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