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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旭清申请执行成都华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清,成都华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李旭清,男,汉族,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老庙水巷8号居民。被执行人成都华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法定代表人:刘丽婷。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劳人仲案(201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成都华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