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玲芝与雷慧霞、张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芝,雷慧霞,张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王玲芝,女,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雷慧霞,女,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铜川,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王玲芝与雷慧霞、张铜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雷慧霞、张铜川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王玲芝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4700元。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向雷慧霞、张铜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在五日内向王玲芝履行支付欠款6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71元。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已将被执行人张铜川所有的位于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办事处北山居委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将张铜川、雷慧霞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存款足够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粉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