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2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牛中民、平顶山市红木居商贸有限公司等与王永奎、白豫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中民,平顶山市红木居商贸有限公司,王永奎,白豫薇,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287-1号原告牛中民,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平顶山市红木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亮,执行董事。被告王永奎,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白豫薇,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中民、平顶山市红木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奎、白豫薇、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中民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永奎、白豫薇名下位于平顶山市诚朴路南段XXX小区房屋予以保全(限额30万元)。赵建国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XXX小区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对被告王永奎、白豫薇名下位于平顶山市诚朴路南段XXX小区2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卫东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即日起对赵建国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XXX小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赵宝华人民陪审员 荆新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少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