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丽罗亚丽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丽,罗亚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200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英,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文飞,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罗丽,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罗亚丽,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丽、罗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已与被告罗丽、罗亚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62元。审 判 长  常喜娥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素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