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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任金星与李程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星,李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471号原告:任金星,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任从洋,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程,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星诉被告李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金星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从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