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11民初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夏靖与汪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汪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27号之一原告:夏靖,现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应友,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涛,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志良。原告夏靖诉被告汪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中止审理,现因本案中止诉讼的理由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卓胜龙人民陪审员  张文琴人民陪审员  祁义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