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凯晨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博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凯晨电缆桥架有限公司,陕西博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957号原告西安凯晨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蔺高工业园金桥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93816503U。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博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东段与先锋二路什字万达公馆14号公寓2206室。法定代表人孟大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凯晨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凯晨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凯晨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2146元,剩余21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剑飞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董剑飞送达时间:2016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