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194号原告:魏某某,女,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