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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194号原告:魏某某,女,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