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执20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与江苏中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龙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江苏中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龙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申同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刘天水,陈亚华,朱如花,刘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20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负责人陈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中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北蒋街道办事处朝阳。法定代表人刘天水,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龙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吴大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申同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朱如花,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天水,江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陈亚华,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朱如花,盐城市××同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刘成来,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龙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申同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刘天水、陈亚华、朱如花、刘成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