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诸秀兰与金青松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秀兰,金青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678号原告:诸秀兰,女,朝鲜族,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诸春成,系原告父亲。被告:金青松,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诸秀兰诉被告金青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诸秀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诸秀兰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