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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诸秀兰与金青松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秀兰,金青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678号原告:诸秀兰,女,朝鲜族,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诸春成,系原告父亲。被告:金青松,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诸秀兰诉被告金青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诸秀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诸秀兰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