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潘青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青峰,洪坚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青峰,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执行人洪坚持,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青峰与被执行人洪坚持借款合同纠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4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