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诚信资金互助社与高可梅,庞家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高可梅,庞家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40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锋,该单位职工。被告:高可梅,女,汉族,生于196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庞家鹏,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诉被告高可梅、庞家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该企业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均载明为:“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有限合伙)”,而原告方的起诉名称为“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642元退给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诚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小清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