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81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学力与张丽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力,张丽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3742号原告:王学力,女,1974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丽滨,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学力与被告张丽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力、被告张丽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女儿张天旸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女儿张天旸生于1999年6月7日。我与被告婚前没有时间相处,缺乏充分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在生活上总是以个人为中心,不顾及他人感受,对家庭毫无担当,经常酗酒,酒后闹事,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被告自2010年6月至今无正当工作,并以做生意为由,骗我抵押房产,从银行贷款15万元,但六年来被告一直说没挣钱,家庭生活主要靠原告工作收入。2015年10月开始,原告陆续接到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银行的催款电话,原告才知道被告非法套现信用卡无法偿还。2016年3月,为了偿还银行债务,被告骗我把原明水双山大街74号花园小区西区6号楼201号的房子卖掉,我们去明水聂家租房住,但被告至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整日幻想做大生意。我曾无数次相信过被告,又数次失望,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孩子还小,不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学力与被告张丽滨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天旸。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后因经济原因以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6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力与被告张丽滨婚前经人介绍相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养育孩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生活难免会出现矛盾和摩擦,夫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努力消除矛盾、减少摩擦,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原、被告虽因经济原因及其他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学力与被告张丽滨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学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记录陈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