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郭振华、郭晓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郭振华,郭晓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振华,男,1956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晓松,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关于张海军与郭振华、郭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振华、郭晓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海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海军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郭振华、郭晓松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永审判员 张伟献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董璐 来源:百度“”